宣布“封杀”微信、Tikok : 美国总统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?| DataLaws
2020-08-10 18:47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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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数据法盟 

以下文章来源于国际法务 ,作者William2018

当地时间2020年8月6日,美国总统特朗普颁布总统行政令(executive order),称移动应用程序抖音海外版(TikTok)和微信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,将在45天后禁止任何美国个人或实体与抖音海外版(TikTok)、微信及其中国母公司进行任何交易。尽管几天前美国就已经放风很快就要“修理”中国的互联网巨头,但特朗普这次行动速度之快、动作之狠还是令不少同行惊讶。

另外,不少读者疑惑:为什么美国总统可以“随便”制裁一家中国企业?打击中国企业,特朗普“说到做到”,如此“任性”,美国总统的权力到底有多大?美国总统的上述做法究竟是否合法,到底有什么依据?抖音方面事后声称可能起诉美国政府,其胜算有几成?今天,国际法务君就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。

一、美国总统权力到底有多大?

我们都知道,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大致两种,总统制和内阁制。总统制中,行政首脑(总统)由人民选举产生,对宪法负责。议会和行政相互独立,相互制衡。内阁制中,行政首脑(首相或总理)由议会产生,对议会负责,议会和行政不完全分立。美国选择了总统制,实行的是“立法、行政和司法”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体制。

按照美国宪法的初始设计,美国国会才是最高权力机构,拥有立法权,还有政治和军事、外交等几乎所有领域的重要最高决策权,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有点类似我们中国古代皇帝的那种权力。而美国总统,主要还是国会决策的最高执行者的角色,并不是我们观念中的“古代皇帝”那个角色。

既然立法权和决策权都在美国国会手中,美国总统不是国会,特朗普不是立法机关,怎么有权颁布法律(总统行政令,executive order)来打压、封杀中国的华为、抖音Tikok和微信呢?这不是违宪、越权了吗?

其实不然。随着历史的发展,由于很多历史事件推动(比如911恐怖袭击事件直接推动了美国“强权政府”行政体制改革),以及美国“单一行政官”理论(the Unitary Executive Theory )的发展和支撑,美国总统的权力一直在不断扩张,不少本始属于立法机关(美国国会)、司法机关(美国最高法院)和权力部分转移到了总统手中,这也导致美国总统拥有的权力越来越广泛,并逐渐成为其行政体制当中有权管理美国甚至整个世界的一个“超级权力中心”,这也是为什么在最近与中国较量的过程中,特朗普可以“说到做到”,一改美国之前对华政策,很“随意”、“任性”地得以频频对中国发动贸易战、科技战、金融战,动则发起精准制裁,制裁打击中国的公司和个人的原因(比如,以这两天为例,8月6日美国宣布“封杀”微信、抖音Tikok,8月7日又宣布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等11名中国内地及香港官员实施制裁)。

具体来说,总统的权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,即元首权、行政权、参与立法权、外交权和军事权。在立法权方面,宪法规定全部立法权属于国会,但是为了保持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和平衡,宪法也授予总统一定的立法权。总统的立法权包括立法倡议权、立法否决权和委托立法权。其中,委托立法权是指,国会出于实际需要把大量立法权委托给总统和行政机构,例如授权总统决定关税率等。而特朗普8月6日颁布总统行政令(executiveorder)封杀华为的法律依据,根据该行政令的说法,正式基于上述“委托立法权”。其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令第一段提到的美国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》(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)。

美国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第202条和203条分别规定了授权美国总统宣布国家进入“国家紧急状态”(national emergency)的权力和发布行政法规应对“国家紧急状态”的权力。细心的读者会发现,美国总统这两年来打压制裁华为、微信、抖音Tikok等等中国企业的法律依据很多都是这两条。

二、Tikok如果起诉美国政府,胜诉概率多大?

据媒体报道,8月6日特朗普签署制裁抖音海外版Tikok的行政令后不久,TikTok的母公司字节跳动(ByteDance)发布声明回应称,美国政府罔顾事实,不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擅自决定协议条款,甚至试图干涉私营企业之间的协商。如果美国政府不能给予我们公正的对待,我们将诉诸美国法院。

问题来了?字节跳动到底会怎么起诉美国政府?如果真的起诉,胜诉概率多大?

字节跳动会怎么起诉呢?特朗普的8月6日的行政令中说的很清楚了,依据美国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(其第202条和203条)授权,美国总统有权针对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采取行动,特朗普似乎依法行事,从字面上看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。

而有意义的挑战在于,什么是“危害美国国家安全”的行为?其边界到底何在?这个是美国法律从来没有明确规定的。特朗普政府显然对什么是“危害美国国家安全”的行为采取了泛化解释。不过,单独凭这个去告美国政府,笔者认为胜诉很有难度,因为。坦白地说,每一届美国总统对其权力的边界的认识都不一样,每个美国总统实际行使权力的范围并不相同,“国家安全”的边界问题在美国从来就未厘清过。

另外,还有一种方案是起诉授权特朗普发布总统令的美国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(其第202条和203条)违宪,要求美国进行违宪审查。需要说明的是,这种方案华为已经用过了(文章链接:华为起诉美国政府“败诉” ?!)。2019年3月7日,华为宣布针对美国《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》第889条的合宪性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定这一针对华为的销售限制条款违宪,并判令永久禁止该限制条款的实施。2020年2月20日,美国得克萨斯州一位联邦法官驳回(dismiss)了华为的起诉,裁决书中称,美国国会有权禁止联邦机构购买华为的产品。看来,采取这种方式去告美国政府,似乎胜诉希望也很渺茫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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